积极保护劳动者利益但要适度0平衡机
积极保护劳动者利益但要适度
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干预劳动力市场,重点在雇主的短期行为和合同的履行。政府的行政干预,应该只局限于解决雇主的短期行为问题,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。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干预如果违背了市场规律,会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的长远利益
近几年来,劳工利益的保护问题在国内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,有关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立法的讨论也正在展开。
干预劳动力市场的规则
根据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的经验和后果,我们认为以下原则值得国内借鉴。
1、必须尊重市场规律。尊重市场规律,经济才能发展;经济发展,绝大多数劳动者要求工作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满足;经济繁荣,劳动力需求旺盛,劳动者的收入和其他福利才能得到最好的保证。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干预如果违背了市场规律,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效益,非但不能实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初衷,反而会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的长远利益。
2、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是必要的,但不能是随意的。政府干预应该有针对性,解决好市场制度本质的和根本的问题。政府干预在时间上可分为事先干预和事后干预。事先干预的典型例子是,有关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问题。事后干预的典型例子是,政府有责任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。
政府的过度干预会损害劳动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。因为这个道理相对不那么直观,所以很多人误以为,只有政府才是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者;政府干预越多,劳动者的利益就越能得到实现。这样他们就会忽视了市场在保护劳动者长远利益上的主要作用。
很多国家的劳动力市场都存在“二元结构”。所谓“二元结构”,指的是一个国家中有一定比例的劳动力不能进入主流的劳动力市场,只能在非主流的劳动力市场就业。而最低工资法和其他各种劳动力市场的立法,保护的都是主流的劳动力市场。主流劳动力市场在过强的保护下产生的过剩的劳动力,有一部分会被推向非主流的劳动力市场,使非主流市场上的劳动力供给增加,导致这个市场上本来就偏低的均衡工资进一步下降,对劳动者的福利造成不利影响。
如果工人的工资高于市场均衡水平,就业需求就会减少,从而造成失业的增加。这个结论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适用的。这是一个最起码、最基础的经济学原理。
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,会影响企业内部劳资之间的谈判关系。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,劳动者在谈判关系中会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。
市场供求决定谈判能力
我曾在国内的电视节目中看过这样一个真实的例子:电视台记者采访一个被拖欠了工钱的农民工。记者问他:“你为什么开始干活时不签合同啊?你要保护自己的利益,就得有法制观念。签了合同,他就不好拖欠了。”这个农民工说:“不是我不想签,不是我没有法制观念,我一提出要签合同,老板就说‘下一个’,就让我走了。为了能让老板用我,多少赚点钱,只好不签合同。”这个例子很生动地说明,在一个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,劳动者是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。这就是市场关系所决定的谈判关系。
劳资谈判关系包含保留价值和谈判能力两个因素,市场供求关系影响的主要是保留价值。所谓“保留价值”,对雇员而言,指的是他离开现在这个雇主,在劳动力市场上所能找到的其他最好的机会所能带来的收入;对雇主而言,指的是如果他解雇现在这个雇员,重新聘用另外一个人所能带来的最多的利润。如果劳动力市场处于严重的供大于求的状态,雇员的保留价值就会被压得很低,他在与雇主的谈判中就会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。上述农民工不敢要求签合同的故事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。谈判能力则受到工会组织、法律规定、文化习俗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。
如果政府人为地提高工资水平,不仅会减少就业岗位,而且也会减少投资。如果雇主有自由解雇员工的权力,那么他雇用员工的“门槛”就可以放得比较低。哪怕一个员工第一时期的期望利润小于0,雇主也愿意雇用他,因为这样可以观察出他创造利润的真正能力,然后再决定是否将他留下来。但是如果法律规定雇主不能自由解雇人,或者解雇人很困难,那么事实上就把两个时期决策的问题变成了一个时期决策的问题。他对劳动力的需求肯定会减少。一旦通过立法规定企业不能随意解雇工人,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就会减少,由此导致劳动者均衡工资水平和均衡就业水平的下降,劳动者的总收入也相应减少。
世界各国一百多年来的发展经验和教训所证明,凡是有过多的立法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国家,尽管立法者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福利,但最后都事与愿违,出现了长期持续失业和劳动者福利下降的情况,国民经济也长期处于不景气的状态。
劳动力市场
立法的基本原则
通过我们的研究,我们认为劳动力市场立法需要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。
第一,立法一定要慎重,不能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去干扰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作。
最近国内劳动力市场的诸多问题,诸如民工工资被拖欠、工作条件差、工资水平一直没有提高等等,受到了舆论界、学术界乃至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。
但我们不应该忽略的是,中国25年来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,是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发展分不开的。改革开放以来,中国大陆的劳动力市场越来越走向开放。现在,个人能够自由地择业,而企业也能够比过去更自由地招聘和解雇员工。
应该说,在中国经济的要素市场中,劳动力要素的市场化程度,远远超过资本要素和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的程度,即受政府直接控制的程度相对低得多。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经济发展,从而也符合劳动者的长远利益。
我们如果通过各种立法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作,将会给经济发展造成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,也一定会有损于对劳动者的长远利益。
第二,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介入劳动力市场?要回答这个问题,我们需要仔细甄别劳动力市场在哪些情况下是失灵的和无效的。这方面市场机制失灵有两大类情况:雇主的短期行为。雇主可能会过度和不恰当地使用劳动者,比如劳动时间过长、劳动强度过大、劳动场所的不安全性、劳动环境的有害性等等,使劳动者的健康受到损害,最终造成社会问题。这类问题马克思、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有过很好的论述。现代经济学中的效益工资理论,也是建立在对这一现象的观察基础上的。
合同的执行。劳动合同和其他任何合同一样,都存在合同的可信度、合同的执行问题。如果合同不能有效执行,那么任何一个市场都不可能运行良好。在这个问题上劳动力市场与其他任何市场是一样的。
针对这两大类情况,政府采取的做法应该是不同的。对于合同的执行,政府应该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。合同没有履行,告到法院,法院再进行处理。应该由市场培育一支专门代理劳动力市场诉讼的律师队伍,由这支队伍来监督劳动力市场上合同的履行。
对于雇主的短期行为,则应该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双管齐下来解决。首先,要运用行政干预事先防范。因为这类问题与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在性质上是一样的,一旦发生,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,所以必须用行政手段“防患于未然”。其次,在出现这样的问题之后,必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。
总之,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干预劳动力市场,应该是有限的,重点在雇主的短期行为和合同的履行这两大类问题上。其中,政府的行政干预,只应该局限于解决雇主的短期行为问题,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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